法規訊息

法規年度: 民國115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26-04-01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11501749100號
條文編號: G1980
條文主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5年3月2日經標檢政字第 11530003150號函於「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115 年7月1日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規定。
條文內容: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5年3月2日經標檢政字第 11530003150號函於「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115 年7月1日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規定1事,請各公、協會轉知所屬會員及本市區公所轉知該轄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知悉,請查照。
相關檔案: 公文-0594-工務局-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5年3月2日經標檢政字第 11530003150號函於「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115 年7月1日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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