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訊息
法規年度: | 民國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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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
發文日期: | 2001-08-01 |
發文字號: | |
條文編號: | A307 |
條文主旨: | 檢送修訂「高雄縣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其違建部分處理原則」條文乙份,並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實施,請查照。 |
條文內容: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0年8月1日 發文字號:九十府建管字第一二三三三七號 高雄縣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其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為要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該幢建築物達到公共安全避難逃生之最基本要求,如涉及下列各項之違建部分應由申請人於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變更前自行協調拆除完竣,無法拆除者暫緩核准: 一、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同編),第九十條規定出入口寬度之違建者(不包括遮雨棚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 二、屋頂平台有違反同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建者(如有違反,應拆除部份違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避難平台者,走道有效放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版區劃分隔為他棟建築者,屋頂平台得僅就該棟檢討。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自地面層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三、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同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但可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四、違規廣告物、內外牆裝飾物封閉開口,嚴重影響民眾避難逃生及消防救災者。 五、超出建築線、道路境界線,影響公共交通者。 六、應留設防火間隔而未留設者,但該違建非屬申請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七、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合法房屋或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依有關規定全部檢討應留設防火間隔而未留設者。 至於前述以外之違建,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續處,免要求併案拆除。另原核准圖說為外牆應以適當之材料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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