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標準參考表
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酬金標準表
87.03.20大會通過,87.10.01實施
種別 | 一般建築 | 公共及高層建築 | 特殊建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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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類別 | 農業水產建築物及 其他類似建築物 四層以下集合住宅 簡易倉庫 普通工廠 店舖、教室、宿舍 |
五層(含)以上之建築物 |
十三層(含)以上之建築物、 特殊工廠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高級住宅別墅 觀光飯店、綜合醫院 紀念館、美術館、博物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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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 金 百 分 率 | 總工程費三百萬以下部份 | 6.5%至9.0% | 7.0%至9.0% | 8.0%至9.0% |
總工程費超過三佰萬 至 一千五百萬元部份 |
5.5%至9.0% | 6.0%至9.0% | 7.0%至9.0% | |
總工費超過一千五百萬 至 六千萬元部份 |
5.0%至9.0% | 5.5%至9.0% | 6.5%至9.0% | |
總工程費超過六千萬元 以上部份 |
4.5%至9.0% | 5.0%至9.0% | 6.0%至9.0% |
內政部72.10.20(七二)台內營字第一七七二、四號函
種別 | 建築 規劃 設計 監造建築物種類 |
設計監造酬金百分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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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程費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部份 | 總工程費超過新台幣三百萬至一千五百萬元部份 | 總工程費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萬至六千萬元部份 | 總工程費超過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上部份 | |||
一般建築 | 簡易倉庫 普通工廠 四層以下集合住宅店鋪、教室、宿舍 農業水產建築物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
6.5% 至 9.0% | 5.5% 至 9.0% | 5.0% 至 9.0% | 4.5% 至 9.0% | |
公共及 高層建築 |
百貨公司 郵局、電訊局 禮堂、體育館 市場、運動場 圖書館、冷凍庫 公館、電視電台 公廳舍、科學館辦 遊樂場、兒童樂園 餐廳、一般旅館診所、浴場、攝影棚五樓以上大樓集合住宅祠堂 停車場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
7.0% 至 9.0% | 6.0% 至 9.0% | 5.5% 至 9.0% | 5.0% 至 9.0% | |
特殊建築 | 高級住宅別墅 紀念館、美術館博物館、觀光飯店 綜合醫院 特殊工廠 |
8.0% 至 9.0% | 7.0% 至 9.0% | 6.5% 至 9.0% | 6.0% 至 9.0% | |
附 註 | ||||||
本表所稱總工程費係包括建築物之一切人工材料、設備及稅捐、利潤、保險、管理費之總價。委託人若將工程分割委託數位建築師時,建築師酬金按下列比率付給之。 1、僅委託勘測規劃時,按總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付給之。 2、僅委託詳細設計時,按總酬金百分之五十五付給之。 3、僅委託監造時,依委託內容雙方議定之。 4、簽證費用另按總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付給之。 委託人因用途、名義等變更增加建築師之手續時應另收總酬金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之手續費(申請建築執照前)因委託人或營造業之責任或天災人禍等而致增長監造期限時,得依營造契約工程,按逾期日數與工期比率計算增加監造費用,並由委託人負擔之。 申請建築執照所需之藍圖及應供給委託人全部設計藍圖五份外,其餘藍圖之工本費由委託人負擔。 委託人因變更計劃或用途,須重行設計繪圖時,其酬金重新核算。 但其已完成之設計部份,則按原核其總酬金百分之七十加收之。 其他業務酬金則按左列標準收取之。 如因案件特殊或增加工作項目時,建築師與委託人得簽約,另訂酬金(設計監造)費用,不受本表之限制。 |
右列酬金標準表,凡本公會之會員務必遵守之。
會員
建築師收執
高 雄 市 建 築 師 公 會 理 事 長
鑑定委任書
內政部72.10.20(七二)台內營字第一七七二、四號函
標的物數量 | 計價單位鑑定項目 | 1. | 2.3.11.12.14 | 4.5.6.7.8.9.10 | 15.16.17.18.19.20 | 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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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戶或1000m2以下部份 | 每戶或每100m2 | 7,500元 | 7,500至10,000元 | 1,000至15,000元 | 10,000至12,500元 | 由初勘鑑定人,詳列作業項目及費用,經鑑定委員會或主任委員核定 |
11戶至20戶或1001m2至2000m2部份 | 每戶或每100m2 | 5,000元 | 5,000至10,000元 | 7,500至12,500元 | 7,500至10,000元 | |
21戶或2001m2以上部份 | 每戶或每100m2 | 5,000元 | 3,000至7,500元 | 5,000至7,500元 | 5,000至7,500元 | |
每一案件最低公費 | 每 件 | 貳萬伍千元 註:透天每增加一棟即增加壹萬元 |
參萬元 | 參萬元 | 參萬元 | 參萬伍千元 |
一、委任人 茲委任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辦理下列鑑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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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鑑定標的物地址: | ||||||||||||||||||||||||||||||
高雄市 | 區 | 路 |
巷 |
弄 | 路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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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鑑定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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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鑑定項目: | ||||||||||||||||||||||||||||||
二 | 申請費新台幣壹萬元於簽訂委任書時同時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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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委任書簽訂後公會輪派鑑定建築師前往現場初勘並估算鑑定公費金額, 由公會通知委任人。委任人應於簽訂委任書起十五日前來公會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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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委任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同意依第五條規定之退費辦法處理。 自行請求撤銷鑑定。 簽訂委任書起未在十五日內繳納公費者,視同撤銷 鑑定。 現場無法執行鑑定工作。 鑑定案件糾紛雙方達成和解並提出撤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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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費與公費退費辦法。 簽訂委任書後三日內申請撤銷委任且未至現場初勘者,申請費全數退還。 簽訂委任書後超過三日,但未達十五日,申請撤銷委任者,申請費退半數。 委任人簽訂委任書超過十五日後申請費全部不予退還。 繳納鑑定公費後三日內申請撤銷委任者,由公會扣收壹萬元,餘數退還。 繳納鑑定公費後超過三日但未達十五日退還公費減去壹萬元後之半數。 鑑定建築師己提出鑑定報告書送達公會或繳納公費後超過十五日,所繳費用全部不予退還 (以上所述日數包括簽訂或繳納公費當日,如遇星期例假順延。又退款均在當月月底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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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鑑定公費收費標準及摘錄公會鑑定工作要點有關條文見本委任書后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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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委任書一式二份由委任人與公會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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