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訊息

法規年度: 民國108年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19-06-17
發文字號: 內政部於108.6.17台內營字第1080809064號令
條文編號: G1349
條文主旨: 公文-1232-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轉知內政部修正發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條文內容: 2019/6/18 首頁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pami.gov.tw/首頁/30-建築管理篇/10440-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html?tmpl=print&print=1&page= 1/7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9-06-17 內政部85.5.29台內營字第8572676號令訂定 內政部88.6.29台內營字第887369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內政部89.9.1台內營字第8985763號令修正 內政部92.6.24台內營字第092008739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並刪除第三十七條條文 內政部99.12.23台內營字第0990810345號令修正 內政部102.3.1台內營字第1020801295號令修正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 文 內政部台108.6.17內營字第1080809064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 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 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 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 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 技術團體。 第七條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 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 關核備。 前項作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審查人員,指下列辦理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人員: 2019/6/18 首頁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pami.gov.tw/首頁/30-建築管理篇/10440-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html?tmpl=print&print=1&page= 2/7 一、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 三、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並領有結業證書 者,始得擔任。但於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並領有建 築師證書者,得免參加講習。 第九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 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員。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第十條 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 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 修業務: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 第十一條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執行 室內裝修業務。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 已核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室內裝修業申請換發登記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室內裝修業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 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 樣者,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 室內裝修字樣。但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前 完成者,換證時得免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或死亡時,室內裝修業應於一個月內報請內政部備 查。 2019/6/18
相關檔案: 公文-1232-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轉知內政部修正發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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