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訊息

法規年度: 民國108年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19-06-06
發文字號: 內政部營建署108.6.6營署更字第10811090532號
條文編號: H
條文主旨: 公文-1160-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轉知內政部營建署關於本部預告修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期間所提修正條文第6條修正建議案,復請查照。
條文內容: 主豈: 關於貴會於本部預告修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修正草案期間所提修正條文第6條修正建議案,復請查 B?1。 言兌明: 一、復貴會108 年4 月1 7 日全建師會( 1 08 )字第0209 號函。 二、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除不動產估價師、建築 師外,查會計師法第3 9條第2 款規定會計師亦得執行資產估 價業務,為兔掛一漏萬,故仍維持原修正條文。另查都市 更新條例第50條第1 項規定條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 業估價者, 且不論是估價師、建築師均應設立事務所始能 執行業務,是以,所稱「專業估價者」應指估價專業人員 所屬之事務所。 三、至有關專業估價者之共同指定方式l 節, 查都市更新條例第 50條第2項前段業已明定專業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既為共同為之,應無排除少數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之理,故仍應由實施者與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 定,始符合上開條例規定,故所提意見未予採納。
相關檔案: 公文-1160-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轉知內政部營建署關於本部預告修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期間所提修正條文第6條修正建議案,復請查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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