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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年度: 民國108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9-05-17
發文字號: 108.5.17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3901000 號
條文編號: H
條文主旨: 公文-905-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檢送本局108年5月2日高雄市政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108年第2次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老提案一吋一一旁投資產管理有于做r司-委記楊白召懋建勢師事務所於一一一一一一 本市大寮區內厝段401 - 1-3 地號等3 筆,申請地上5 層商店CG-3) 、集合住宅CH-2) 新建工程,有關山坡地 臨建築線兔退縮1. 5 公尺留設人行步道乙案,提請討 論。 說明: 一、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63 條: í 建築基地應自 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 於一點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道路或基地內通 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者,可合併計算退縮距離。建築基地具特 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未能依前項規 Æi旦錦三者~}j孟之其主臨j站起或J乞主主皂繽斗其主忍立Jý~岫主主宰一一一一一 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J '先予敘明。 二、經查本案基地範園包含現有巷道(內厝段的1- 1 地號土 地)及兩側分別鄰接4M 人行步道及8M 計畫道路,庭、依建 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63 條退縮1. 5 公尺留設人行步 道,惟本案因基地狹小且現有巷道已為輔英科技大學校門 主要出入口之廣場空間供人行使用,擬依建築技術規則設 計施工編第263 條第2 項: r. .. 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未能依前項規定退縮 者, 得減少其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其認定原則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有關所檢附之方案留設人 行步道,可否?提請討論。 決議:請補充相關資料後再提會討論。 (提案二) 本市苓雅區成功段1074 地號等約81 筆土地,為領 說明: 有(53) 高市工建築字第00399 號執照之一宗基地,該 宗基地可否以「合照建築基地部分拆除重建執行方式」 辦理相關執照,及以現況方式辦理建築線指定乙案, 提請討論。 一、呂學儒君於本市苓雅區成功段1074 地號土地申請建造執 照, 查本案為( 53 ) 高市工建築字第00 3 99 號執照(5 8 高市建都 築使字第00711 號使用執照)一宗基地範圍內, 舊地號為苓雅 寮段76 - 2 2 、76 - 23 、76 - 2 4 、76 - 25 、76 - 2 7 、76 - 2 8 地號。 二、上開執照基地範圍內, 業已核發相關執照如下: 1. ( 77) 高市工建築字第G16003 號建造執照 ( 79 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0 3 7 3 號使用執照) 2. ( 8 2) 高市工建築字第G1600 3 號建造執照 ( 8 3 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0 481 號使用執照) 3. ( 8 2) 高市工建築字第G 16004 號建造執照 Ç8.3一高丰工是築集字第,--1l221l臼如支用軌制 4. ( 106 ) 高市工建築字第02679 號建造執照 三、查本案於民國5 9 年辦理分剖, 屬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辨 法前(75 .0 1. 3 1 ) 分割完竣, 且分割後各建築基地建蔽率檢討均 符合原執照建蔽率, 依據建築技術諮詢小組10 5 年第7 次會議 紀錄「合照建築基地部分拆除重建執行方式J ' 本宗基地(成功 段1074 地號等約81 筆土地)擬依據上開執行方式辦理各建築 基地之相關建築執照事宜, 兔出具分割後其他建築基地所有權 人同意書, 提請討論。 一、另有關本宗基地內建築線指定乙事, 擬依現況巷道寬度辨 理指定建築線, 提請討論, 並請本處第7 課列席討論。 決議: 本案同意苓雅區成功段1074 地號土地單獨申請建築,兔出兵 分割後其他建築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提案三) 有關本市重劃區土地於107 年8 月1 日高市府工建字 說明: 第10736108100 號令修正「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 例」前已配地完成,依前開規定檢討之疑義乙案,提 請討論。 一、本案岡山區87 其公辨市地重劃區之編號5 抵費地面臨2 0 公尺計畫道路,依101 年8 月16 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01 349 1 3 100 號令制定之「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4 條附表二規定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雄糾矣非屬崎率地L並恭斗。8年_ß-Jj -1-l-日4地翁地已公告期滿斗一一一一一一 目前重劃區工程施工中。 二、承上,惟說明二抵費地依107 年8 月1 日高市府工建字第 10736108100 號令修正之「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修正 條文第4 條附表一規定檢討後屬畸零地。 -、本案涉及建築管理業務執行疑義,在說明二抵費地未與鄰 地合併建築使用以補足寬度情形下,是否得同意單獨申請建築? 提請討論。 四、承上, 又本市重劃區土地於107 年8 月1 日「高雄市畸零 決議: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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