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訊息

法規年度: 民國108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9-01-31
發文字號: 108.1.31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1101100號
條文編號: H
條文主旨: 公文-190-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檢送本局107年12月11日召開研商107年第8次「建築執照審查或查驗過程法令爭議釐清會議」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主旨:檢送本局107年12月11日召開研商107年第8次「建築執照審查或查驗過程法令爭議釐清會議」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第一案 提案人:朱文明建築師 案由:有關透天住宅「無設計臥室之樓層」設計高雄厝「通用化設計浴廁」是否應設置淋浴室問疑義乙案。 說明:透天住宅經常於lF 或2F 設計門廳、客餐廳、廚房等生活空間,無設計臥室空間,實無淋浴空間之需求,經查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第六條「通用化設計浴廁」規定,僅訂定須「採乾濕分離設計」亦無明文要求必須設置淋浴室間,如無設淋浴空間之浴廁,更乾爽衛生,應更符合「乾溼分離」之設計意話。 二、建築物於lF 或2F 設計門廳、客餐廳、廚房等生活空間,無設計臥室空間乃為透天住宅普遍設計之慣例。詳附圖l 建議: 建請貴局同意透天住宅「無設計臥室之樓層「如設置高雄厝「通用化設計浴廁」得不設置淋浴空間,以符實際需求,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情況之通用化設計浴廁得兔設主淋浴空間,惟該通用化浴廁設計應符合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第6 條規定。 第二案 提案人:黃秀文建築師 案由:有關共照34 戶透天住宅中之G2 戶是否須檢討通路寬度疑義乙案。 說明: 一、本案G2 戶面向建築線退縮5.2m 建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二條圖2-(1) ,共照住宅是否須每戶檢討通路寬度疑義,合先敘明。 二、檢附建築物之平面及配置圖、技術規則相關圖例。(詳附圖)
相關檔案: 公文-190-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檢送本局107年12月11日召開研商107年第8次「建築執照審查或查驗過程法令爭議釐清會議」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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