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設計申請收取費用,請參考高雄市建造執照工程造價標準表及酬金標準表內政部核定建築執業酬金表
相關業務
 
法令咨詢顧問 開發分析報告書 基地現況調查測量 設計草案評估 整體開發規劃
建築物設計申請 工程管理監造 雜項工程設計申請 拆除執照申請 景觀環境設計
室內裝修設計申請 鑑定、估算、檢查 裝修施工圖繪製 代辦招商投標 建物變更設計
招牌廣告設計申請 建築物公安檢查 畸零地合併申請 變更使用用途 建築線指示
各類執照遺失補發 代擬定工程契約 變更承造人 變更起造人 結構計算
開工、竣工展期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備」改善作業收費    
 
 

 

法令咨詢顧問
業務簡介

一、建築有關法規咨詢項目約略如下:

自家土地或建物-有關土地問題及建物本身適法問題。 社區建築物顧問-以鄰里為單位或整棟大樓為單位可聘請建築師適時勘查公共安全問題,保障住戶居住之良好環境。
建物變更使用適法咨詢-事先洽詢建築師徵求適法問題,做可行性初步研判。
建物增建適法咨詢-事先了解建築結構安全及適法問題,做初步研判。 建物內部裝修變更咨詢-了解室內牆壁可否拆除變更或通道寬度、長度等等之適法問題。
有關法院上糾紛-提供建築有關法令及研判,必要時再提本公會做鑑定證明,保障委託人之權益。 土地興建開發法規咨詢-提供相關法規注意事項,做初步了解開發問題。
企業機構之建築顧問-如建設公司、開發公司...等可聘建築師為常年建築顧問,適時注意相關建築權益問題,保障企業經營權益。 

二、咨詢顧問收費:

若純咨詢建築師方式,未委以其他工作時,其收費以每小時談話費收取,其收費標準,
請與建築師面議。

 

開發分析報告書
業務簡介

一、開發分析項目概要:

一般土地上開發興建項目有集合住宅、別墅群、店舖型、辦公大樓、商業大樓、
娛樂目的大樓、旅遊休憩、加油站、大賣場、游泳池、停車場、渡假中心...等等。

二、開發分析內容:

成本分析(含土地、建築、人事經營、維修、稅金等)。
硬體規劃(含建物、道路、景觀、水電、空調等主要配置)。
投資利潤分析(營收後淨利與總投資之百分比計算)。

三、開發分析報告收費:

付委託者與被委託間應事先簽立合約,述明分析內容範圍及現場量測調查程度,
訂立收費細目,保障雙方權益及義務。

基地現況調查測量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對基地現況進行調查測量

當我們要對一基地進行整理改變或開發行為,最好先行對基地現況調查測量,
蒐集基地現況各種資料,以避免對基地產生無法挽回之損失或避免日後施工中產生安全危害,
並做為日後工程設計之依據。

二、基地現況調查項目

  1. 地形地貌的調查。
  2. 自然氣侯變化的調查。
  3. 動物物種之調查。
  4. 植物物種之調查。
  5. 地質調查分析。
  6. 社會人文調查。
  7. 歷史古蹟調查。
  8. 地上地下管線調查。
  9. 交通狀況調查。
  10. 地下地上構造物調查。
  11. 法令限制調查。

三、調查

內容依基地大小、區位、開發類別等不同,其調查項目亦有所不同,其委託費用亦有所不同
,請與受託建築師面議價格簽訂合約。

設計草案評估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設計草案評估

  1. 起造人有自己構想由受託之建築師依其想法先設計平立面草圖再做檢討用。
  2. 起造人對其擁有基地有不同構想,受託之建築師分別設計草圖再檢討之。
  3. 起造人依設計草案之簡圖可初步評估建設費用,再由必要之經費檢討面積加大或減少。
  4. 起造人依設計草案之圖說可藉以親朋好友做檢討設計方向依據。

二、設計草案評估費用由起造人與受託建築師事先簽立契約書。

整體開發規劃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整體開發規劃:

開發公司為了詳細控制規劃案,委託建築師做整體開發規劃。

二、整體開發規劃例如以下案例:

  1. 土地等高線重新整理變更, 即山坡地水土保持計劃。
  2. 道路工程規劃。
  3. 建物配置規劃。
  4. 排水系統規劃。
  5. 停車場規劃。
  6. 景觀環境規劃。
  7. 土地改良規劃。
  8. 分期開發規劃。
  9. 植栽計劃。
  10. 消防及水電規劃。

三、必要時受託之建築師依規劃項目複委託有關技師合作辦理。

建築物設計申請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建築師設計

建築師為建築物法定設計人。除了不受建築法約束之特殊建築物以及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 外,
建築物設計及申請須為依法開業建築師才可為之,並據以申請圖說施工、請領使用執照及產權登記,未依上列申請則視為違章建築物。

二、建築物設計,起造人需告知建築師需求,提供基地產權資料,經由建築師專業基地調查及各種設計資料統合,以設計出符合起造人需要之建築物。

三、建築物設計申請收取費用,請參考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酬金標準表內政部核定建築執業酬金表 (參考用)

 

工程管理監造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建築師監造

建築師為建築物法定唯一監造人,因此,起造人可委託原設計人續任監造人,亦可另行委託另一建築師任監造人。

二、工程管理監造

建築物開發案若起造人本身對工程無法掌控,亦不想長期負擔人員開銷。
可委託建築師對工程開發全程工程管理,如開發進度掌控、財務分析掌控、設計條件訂定 、設計內容建議、工程契約擬定、招標召商、施工品質監督、建物管理維護等等項目皆可提出專業建議及控制。

雜項工程設計申請
業務簡介

一、何謂雜項工程

雜項工程為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皆屬雜項工程範圍,例如:圍牆、游泳池、屋頂發射塔、
廣告招牌、水池、牌樓、花架、旗竿、花台等等。

 

二、為何需建築師設計申請

雜項執照申請如同建造執照申請,建築師為法定設計人。雜項工程若併同建築物設計,則不需另行再申請雜項執照,若不同時期興建,則需單獨申請雜項執照。

 

 

拆除執照申請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辦理拆除執照:

依法拆除建物應依法辦理拆除執照,否則受罰三萬元罰款,地政機關依據拆除執照辦理建物滅失。

二、拆除執照可併案與建造執照申請時合辦之。

三、拆除執照申請時,受託建築師可由現場或合法相關圖說判斷拆除時對鄰尾之安全問題,建築結構共用部份可否拆除均提供拆除人之合法性,以免發生危險。

 

景觀環境設計
業務簡介

一、為何委託建築師景觀環境設計

建築物環境是要內外整體協調搭配的,所謂綠葉紅花的效果。因此,在建築物本體設計時,需將四周環境景觀一併考量,使其風格協調統一以襯托建築物更高雅,提升生活品質。

二、景觀環境設計項目

1、地形地貌的強化。
2、生態環境的考量。
3、景觀元素協調配置。
4、植栽選擇。
5、街道傢俱設計。
6、使用機能動線考量。
7、季節性變化考量。

 

 

室內裝修設計申請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委託建築師室內裝修設計

我們常聽說某室內裝修業主由於不懂建築物結構系統及管路設備,而對建築物任意進行設計改裝
,而影響建築物結構整體安全。對裝修材料任意使用及任意隔間,造成火災漫延及逃生一大阻礙。

 

二、目前國內法規對於室內裝修管制主要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主,經設計及竣工兩階段審查合格後,發予合格證。

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核發程序

收費標準

本審查事項之收費標準表如下:

(一)審查、竣工查驗之收費

種類
總工程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部份
總工程面積300~1,000平方公尺部份

總工程面積1,000~2,000平方公尺部份
總工程面積2,000~5,000平方公尺部份
總工程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
面積審查圖
基本審查費每件4,000元
每平方公尺10元
每平方公尺6元
每平方公尺4元
每平方公尺2元
竣立查驗費
基本審查費每件4,500元
每平方公尺12元
每平方公尺8元
每平方公尺5元
每平方公尺3元
備註

1、面積為申請書表之申請樓地板面積。

2、審查費用為基本審查費+分段計算之審查費。

例如:1,200平方公尺之圖說審查費計算如下:

(1,200-1,000)×6+(1,000-300)×10+4,000=1,200+7,000+4,000=12,200元

2,500平方公尺之竣工查驗費計算如下:

(2,500-2,000)×5+(2,000-1,000)×8+(1,000-300)×12+4,500=2,500+8,000+8,400+4,500=23,400元

3、謹單項施作天花板裝修者其審查費計算之總工程面積以申請面積之三分之一核計。

4、變更設計圖說審查費每件3,000元

 

 

鑑定、估算、檢查
業務簡介

一、為何需鑑定、估算、檢查

鑑定可分為事前鑑定及災害已產生之鑑定,鑑定是以鑑定當時狀況確實紀錄錄,並判定災害程度及修護程度或可能進一步產生狀況。事前鑑定可為以後可能產生災害做一比較對照。
災害已產生之鑑定則對災害程度、緊急處理、修護方式、修護費用概估等等做評估。
因此,鑑定往往可做為平息糾紛甚至司法程序之依據。

鑑定過程中往往對標的物進一步安全性檢查,如結構安全、公共安全等等。並進一步將修護費用經數量估算、單價分析等方法,計算出全部費用。

二、如何申請鑑定

各類申請鑑定案,需向本會申請填妥鑑定委任書,其收費標準如 下。

 

裝修施工圖繪製
業務簡介

一、為何須繪製裝修施工圖

所謂裝修施工圖是將建築師設計圖(也就是執照申請圖),進一步地繪製成現場施工依據圖說。
裝修施工圖須將各細部尺寸、各種建材結合、各種管線設備尺寸等等皆詳繪清楚,以使各種工種在施工中能了解與他種工種如何配合。
如此一來,各工種施工過程中皆有所依循,避免因施工師父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施工結果及品質。

二、美日等先進國家由於營建體系較健全,承包營造廠在接獲建築師的設計圖後,本身具繪製施工圖的能力,因此能充分掌握施工高品質。
反觀國內,營造廠大多無此能力,往往直接將建築師的設計圖當施工圖施工,因此產生許多想像空間,再加上師父個人施工態度不同,施工品質更難掌握。

三、裝修施工圖繪製之圖說數量往往超過設計圖數量,其委託繪製費用請與受託建築師事先簽訂契約書。

 

代辦招商投標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辦理代招商投標:

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設計建物後,為了要尋求多家承造人比價時,尋求建築師代為提出詳細建材項目、數量、規格、廠牌及必要施工說明等招商投標要件。

二、其代辦招商投標案應由起造人與受託建築師簽訂契約書明定收費及招商要件。

 

代擬定工程契約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代擬定工程契約

大部分起造人對於建築建造皆屬門外漢,在工程委託營造廠施工時,往往不知工程契約如何擬定?工程程序如何?建材如何要求?工程品質如何要求?如何付款且付款金額是否符合施工進度?
因此往往讓承包單位牽著鼻子走,甚至欲取欲求,往往在施工過程中多次要求不合理的工程追加。若能委託建築師代為擬定工程契約,將各種工程中可能產生的問題先行書面化、圖說化,則糾紛必然大幅減少,起造人在往後的工程施工中比較能掌握狀況。

二、委託代擬定工程契約時,起造人最好儘可能將自己的法及要求詳盡告知,以讓建築師以專業角度擬定出完善的工程契約。
其收費方式由委託人與受託建築師簽訂契約明定收費。

 

招牌廣告設計申請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招牌廣告申請:為維護公共安全、城鄉景觀、交通秩序依廣告物管理辦法應申請之。

二、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等廣告。

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廣告牌(塔)、電腦顯示板、電視牆、綵坊、牌樓、電動燈光屬雜項工作物,其規模達下列標準者,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1. 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1.5公尺者
  2. 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6公尺者
  3. 樹立廣告高度超過6公尺者
  4. 樹立廣告設置於屋頂高度超過3公尺者

四、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牆面不得逾1.4公尺,位於車道上方應由地面保持4.6公尺之淨高,
於非車道上方至少保持3公尺之淨高,但位於退縮騎上方者至少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五、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牆面不得逾30公分

六、招牌廣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5年,期滿自行拆除。如有繼續使用必要者,應於有效期滿前3個月再委託建築師重新申請許可。 

以上相關重點法令擷取部份提供民眾參考之

 

建築物公安檢查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實施建物公共安全檢查:

一般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在於使用之管理規模數量龐大,政府行政人員以抽查方式來管理使用中建物緩不濟急,建物使用人不知法令及公安問題,隨意變更使用或大肆違規裝璜,造成建物公安上之一大隱憂,火災頻起、人命關天、社會經濟損害極大,故委由建築師等專業人員辦理建物公安檢查申報。

二、檢查簽證類別及項目:

防火避難設施類:

  1. 防火區劃
  2. 非防火區劃
  3. 內部裝修材料
  4. 避難層出入口
  5.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6. 走廊(室內通路)
  7. 直通樓梯
  8. 安全梯
  9. 特別安全梯
  10. 屋頂避難平台
  11. 緊急進口


設備安全類:

  1. 昇降設備
  2. 避雷設備
  3. 緊急供電系統
  4. 特殊供電
  5. 空調風管
  6. 燃氣設備

三、檢查不合規定時,申報人(使用人)應於接獲通知改善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通知改善事項改善完竣送請復審;逾期未送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依法處罰款或停止其使用。
必要時停水、停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畸零地合併申請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辦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

因自有土地不符合法規最小寬度、最小深度或基地形成斜角,必須配合鄰地部份土地方能申請建造執照,故必須委託建築師辦理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

二、申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准後,若是公有畸零地則以此向公有管理機關(如國有財產局或各市政府)逕為申請購買手續。

三、辦理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處理期限約為十日至二十日

四、辦理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案件,受限於委員會(各縣市政府有關單位)開會時間不定。
估計約二個月。

五、以上處理期限不包含建築線指示申請

六、畸零地合併申請之處理程序:

收件-申請文件審核-現場勘查-有關單位會核-審核-核發合併證明

以上簡單說方便一般民眾了解畸零地合併申請

 

變更使用用途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

因使用人為改變原建物使用上原用途(如店舖變更為遊藝場),其變更前後用途適法不同,必須檢討各項規定,以策安全,故應提出變更使用之申請,以符合建築法規。

二、變更使用牽涉範圍項目:

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並依各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1、 樓梯及平台淨寬、梯級尺寸
2、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限制
3、防火區劃
4、分間牆
5、內部裝修材料
6、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7、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8、走廊淨寬度

9、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10、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11、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之限制
12、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13、緊急進口位置
14、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15、停車空間
16、最低活動載重

三、受委託申請之建築師,需至政府有關主管建築機關調原有核准圖說,並依現場使用繪圖、檢討、建築結構計算檢討、現場拍照,並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另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亦應會同有關建機關檢查或申請變更設計

 

建物變更設計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變更設計:

由於建造執照核准後,正施工中建物尚未完工驗收,若於申請圖說有所改變時應委由建築師提出變更設計。

二、一般變更設計內容大約如下:

1、 整棟設計完全推翻重新規劃設計
2、樓層數增加或減少
3、樓梯位置變更
4、建物尺寸變更
5、浴廁或隔間變更
6、 結構之樑柱位置改變
7、屋頂樓梯間加大或減小
8、建築物高度變更

三、一般門窗位置、形狀、大小或建築外觀變化若不影響建築面積、容積、結構安全時以竣工圖加以送審使用執照即可,不必辦理變更設計。

以上簡單說明方便一般民眾了解變更設計案由

 

變更起造人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變更起造人:
申請建造執照後,建物施工中或尚未開工時起造人同意變更建物所有權人,
則依法辦理 變更起造人

二、建物使用執照取得後,建物起造人以買賣或繼承等方式過戶,不能再次變更起造人辦理。

 

變更承造人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辦理變更承造人

1、承包工程之廠商無法繼續承造
2、承包工程之施工品質無法達到起造人要求起造人要更換承造人時
3、承包工程之廠商(承造人)不按建築程序申報查驗,起造人認為違法不信 任承造人要解約並另求 承造人時
4、以上起造人與承造人雙方應依合約解決變更承造人手續。

 

建築線指示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申請建築線指示(定):

一般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均有道路之規劃,明定有一定的道路寬度並依都市計劃之變更,
其道路大小寬度亦常有變更,所以要申請建造執照前一定要申請建築線指示,並做現場測量,
以保證正確性。

二、一般建築線申請處理程序如下:

收件(各縣市政府有關都市計劃單位)-審查-實地測量 (若現場道路樁位遺失或變形不準確,必須申請補樁)-繕寫發文。

三、一般建築線申請之處理期限為一星期至二星期左右。

四、一般建築線申請時碰上之難題如下:(未開發地區、郊區)

道路中心樁因道路翻修被破壞、移位、甚致遺失。
道路中心樁因位於稻田中,不小心被破壞或被移至樹下休息。
道路中心樁因道路新舖柏油面被掩蓋。
道路中心樁因位於果園中測量時必須剪掉部份果樹枝,有時會有糾紛。
道路中心樁因位於舊有房屋內部,無法利用測量。
道路中心樁因個人道德因素有被偷偷移位之情況。

 

開工、竣工展期
業務簡介

一、為何要辦理開工、竣工展期:

依法取得建造執照後因起造人經費不足或天候影響..等因素致使開工延後,
為避免執照過期依規定辦理開工展期。同理竣工亦可辦理展期,詳細依各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定程序及期限辦理之

 

各類執照遺失補發
業務簡介
各類執照,例如建造執造、雜項執照、拆除執照及使用執照等等,若不慎遺失或損毀,可委託建築師代為申請遺失補發,並須先行登報作癈。平時最好將各類執照影印幾份存檔,以免遺失時,不知執照字號,徒生困擾。

 

結構計算(5F以下)
業務簡介
建築師的養成教育中,結構系統設計及結構計算等學科佔了極大份量,因此,建築師是具有藝術與工程技術並重之職業類別。但近年來,由於國內己漸漸走向專業分工,供公眾使用及六樓以上之建築物,已交由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五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仍由建築師自行結構設計計算及簽證。

 



公會辦理「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備」改善作業收費標準表

業務簡介

項次
作業項目
作業內容
基本費用
備註
填報檢視表
1. 填報檢視表 
2. 現場勘查及提改善說明
6,000元  
提改善計劃書
1. 現場勘查
2. 現場改善說明
3. 提供改善參考圖例
4. 改善經費概算表
5. 需改善部分之現場照片
12,000元  
現場改善完成報告書

1. 依該年度主管機關檢視表所列缺失項目提出改善圖說
2. 預算書製作
3. 改善完成報告書(附相片)
35,000元 改善報告書由委任人向主管機關備案

高雄市建築師公會辦理「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備」改善作業委任書

一、委任人茲委任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會員辦理「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備」改善作業案件:

(一)申請改善標的物名稱及地址
  標的物名稱:
  地址:
(二)申請改善原因:
(三)申請改善類別:
  □填報檢視表□提改善計劃□現場改善完成報告書

二、申請時先繳交新台幣陸仟元申請費,並簽定委任書。委任書簽訂後本會輪派辦理「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備」改善建築師前往現場初勘並核算改善設計費用,由本會通知委任人於簽訂委任書起十五日內前來本會繳納改善設計費用。

三、委任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同意依第四條規定之退費辦法處理。
(一)自行請求撤銷評估。
(二)簽訂委任書起未在十五日內繳納改善設計費用者,視同撤銷。

四、申請費退還辦法:
(一)簽訂委任書後三日內申請撤案者,申請費全數退還。
(二)本會輪派評估建築師前往現場初勘後提出申請撤案者,申請費半數退還。

五、其它附註:
(一)本會通知委任人或有關人員訂期會同前往現場作一次,或多次勘察,實地查勘丈量、繪圖攝影、製成紀錄。作為編寫報告書之資料。
(二)評估建築師如遇需要,委任人及有關人員應提供評估有關之所有資料作為參考或依據。
(三)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一份本會留存,二份寄交委任人。

六、本委任書一式二份由委任人與公會各執一份。

委任人姓名:
法定代理人: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