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訊息

法規年度: 民國108年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9-04-23
發文字號: 108.4.23新北府城設字第10806978591 號
條文編號: G1334
條文主旨: 公文-691-新北市政府-檢送修正「新北市各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條文內容: 新北市各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100年3 月 16 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城開字第 100020179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II 點 。 . 100 年8 月 30 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城開字第 100 11 50635 號令修正第三點附表一 ﹒ . 102 年 10 月 II 日新北市政府城設字第 1022798684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 103 年6 月17 日新北市政府城設字第10310130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I I 點。. 108 年4 月23 日新北市政府城設字第1080 69785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 點、附表一﹒ 新北市球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十八 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辨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以下簡稱工 業區)設置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以下簡稱各 設施)之土地使用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本市各工業區內各設施之設置、土地使用之審查,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庭、依本要點之規定。 本市各工業區內申請設置設施,其使用面積、細目與條件及管理維護事項應符合附表一之規 定。 四、本市各工業區申請建築執照案件,其設計應符合工業區使用用途,各棟建築物各層之機電空 間、茶水間、管道問及衛生設備等空間應集中一處於垂直服務核規劃,且應作為公共使用, 不得約定專用。 申請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十目醫療保健設施、第十一目社會福利設施及第四款第 七目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使用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另申請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十二目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由產業及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五、建築基地申請設置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一般商業設施者,除依前二點規定外,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至三目規定之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自由職 業事務所及運動設施使用者,其建築基地應面臨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且各設施單元於每 層計入容積之樓地板面積(不合共同使用部分)不得小於三百平方公尺,並不得隔間。 (二)申請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七目規定之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使用者,其建築基 地須面臨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且空間設置須符合旅館業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六條之 規定,並以整棟單戶申請,不得分戶使用。 ( 三) 申請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之餐飲業使用者,其建築基地之各設施單元於 每層計入容積之樓地板面積面積(不合共同使用部分)不得小於三百平方公尺。 (四)申請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四目規定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與 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使用者,其建築基地之各設施單元於每戶計入容積之樓地板面積面 積(不合共同使用部分)不得小於三百平方公尺。 (五)建築基地申請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及第七目設施之基地面積合 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都設會) 審議通過, 方得核發建造執照。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目前已取得使用執照或已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得不受前項規定之 限制。但仍應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六、建集基地申請設置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目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及第十六目企業 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基地應面臨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且各設施單元於每層計入容積之樓地板面積(不合 共同使用部分)不得小於三百平方公尺。申請第十目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使用者不得隔 悶。 (二)繳納係證金之計算依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乘零點四五, 再乘每戶樓地板面積(單位: 平方公尺)之金額。 (三)繳納之係證金按戶收取,於核發使用執照前繳納,並得比照依押標金保詮金暨其他擔保 作業辦法規定方式辦理。繳納後由本府工務局協助存入代收代付專戶保管。 (四)使用執照核發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六個月內,應辦理公司登記,若未於六個月內辦理公 司登記者,依相關規定裁處、勒令停止使用並沒收條證金。 (五)申請第十目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及第十六目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之新建建築,應 經都設會審議通過後, 方得核發建造執照。 (六)本府城鄉發展局及工務局(使用科)依經濟發展局公告之設立清冊統計該案公司設立情 形,作為六年內加強偕同稽查之依據;經查未依潭、核准用途使用案件,將依法查處外, 並沒收保證金。 (七)使用執照核發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六年內均未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者, 其保證金無息退還。 建築基地申請設置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企業營運總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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