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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年度: 民國108年
發文單位: 法規研究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19-04-24
發文字號:
條文編號: H
條文主旨: 108.04.23與水利局研商排水設備審查執行方式結論
條文內容: 1080423鄭理事長率隊與水利局張主秘世傑 研商排水設備審查執行方式結論 一、 有關無頂蓋室外洗手台,屬雨水或汙水系統研商結論: 1、水利局執行污水管線審查係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3.9.23營署工程字第0930060230號函,應採雨、污水分流方式辦理,污水下水道不接受雨水流入,其目的係為減輕污水處理廠負荷,以節省公共資源。 2、依內政部107.3.5內授營環字第1070803817號函,略以:「建築物外,為接用下水道以排洩雨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均屬雨水排水設備。」所指「建築物外」係以有無頂蓋區分,故無頂蓋遮蔽的排水設備皆屬雨水排水設備(包含建築物的露臺)。 3、為利水利局加速審查作業,不屬排放污水排水設備(包含管材、陰井、人孔及銜接污水管線排水設備等),建請會員另繪製於雨水排水設備圖說,送審時僅需提送污水排水設備圖說予水利局,另如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對排水設備屬雨水或污水設備有疑慮時,建請會員請工程主辦機關逕向水利局洽詢,水利局將協助說明。 二、 住宅陽台原則上屬雨水系統惟至少一處(設置洗衣機之陽台)須納入汙水系統。 三、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向水利局申請排水設備設置審查時,得依內政部106年11月1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6751號函由專業技師簽證即可,建築師無須再簽章。 四、 為利審查時效108.4.12由楊秘書長召開之有關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審查及竣工查驗事項,簡化作業事項如下: 1、建造執照於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掛件取號後,即可同步送水利局辦理設計審查作業,請水利局控管審查時間為7-10個工作天;或請水利局研議「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所載「開工前」之管制規定,並非明定為建築主管機關之間工時程,調整審查時間以利時效。 2、因建造執照採掛件同步辦理用戶排水審查作業,恐發生在驗收階段實際施作與圖說不符,請按規定辦理用戶排水設備變更設計,並請建築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屆時請預為管控作業期程。 3、建築物內之汙水排水設備屬建築物範疇,由建築師或委任技師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簽證辨理,請水利局採技術及行政作業分離,就建築物外,連接下水道之用戶排水設備進行審查。 4、非通水區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設計施工僅在建築線公共排水溝底,留設下水道日後接通預留管,無納入下水道陰井或人孔接管技術及行政管理,免審查或逕行核發審查許可。 5、請水利局彙整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常見缺失,向建築師公會、不動產投資公會及技師公會會員辦理教育訓練或意見交流。 以上為初步結論,正式執行方式水利局將會行文工務局再轉知會員。 五、 依據第四條第5項結論,水利局預定五月底前召開研討會,請會員提出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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