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訊息
法規年度: | 民國1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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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發文日期: | 2019-04-10 |
發文字號: | 108.4.10高市工務建字第10 83273 1700 號 |
條文編號: | H |
條文主旨: | 公文-603-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檢送本局108 年3 月27 日召開「高雄市建築基地私設通路設置辦法」、「高雄市領有使用執照範圍內部分拆除重建辦法」會議紀錄乙份, 請查照。 |
條文內容: | 附件: 會議紀錄乙份(隨文檢送) :檢送本局108 年3 月27 日召開「高雄市建築基地私設通路設置 辦法」、「高雄市領有使用執照範圍內部分拆除重建辦法」 會議紀錄乙份, 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局108 年3 月20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2173200 號開會 通知單辨理。 「高雄市建築基地私設通路設置辦法」、「高雄市領有使用 執照範圍內部分拆除重建辦法」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 108 年3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9 時30 分 二、會議地點:本局建築管理處大會議室 三、主持人:曾副處長品杰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結論: (一)高雄市建築基地私設通路設置辦法 記錄:呂奇穎 1.本草案總說明中, 請敘明為配合中央老舊建物更新政 策,以加速老舊社區更新速度,去訂定本辦法。 2. 本草案條文第三條規定建議增加適用範囝針對已領得 使用執照拆除重建之建物。 3. 本草案條文第四條說明欄建議論增加說明退縮地內雖 不允許設置明溝,但日音;壽無限制等說明。 4. 本草案條文第五條說明欄建議補充,因配合中央老舊 l 建物更新政策t ' 避免老舊社區因迴車道設置問題無法1 單獨重建,故增訂此條文。 5. 本草案條文第六條規定建議刪除。 ( 二)高雄市領有使用執照範圍內部分拆除重建辦法 1.請補充本草案條文第六條說明欄文字。 2. 本草案條文第五條「基地內通路」應更正為「基地內 之通路」避免與技術規則中基地內通路一詞混淆,另 條文附圖說明請一併修正。 3. 建議將「高雄市領有使用執照範圍內部分拆除重建辨 法」內容整併入「高雄市建築基地私設通路設置辦 法」中。 JÞk~ / 、、周文盲 |
相關檔案: | 公文-603-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檢送高雄市建築基地私設通路設置辦法、領有使用執照範圍內部分拆除重建辦法會議紀錄.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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