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訊息

法規年度: 民國108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3-28
發文字號: 108.3.28高市都發設字第10831098100號
條文編號: B462
條文主旨: 公文-504-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頒修正「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園規定」如附,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條文內容: 副本 檔號: 保存年限: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 受文者: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8 日 發文字號:高市都發設字第1083109810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係密期限: 地址: 80203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 號6樓 承辦單位:都設科 承辦人:葉怡嘉 電話: 07-3368333轉2645 傳真: 07-3328276 電子信箱: yvonne@kcg. gov. tw 附件:修正「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圓規定」乙份 主話:函頒修正「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如附,並自 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首揭規定業經本局108 年3 月26 日第42 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正本:第一類發行(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副本: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含附件)、高雄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高雄 市大高雄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含附件 )、本局都設科 第l 頁共1 頁 副本 檔號: 保存年限;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 受文者:本局都設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8 日 發文字號:高市都發設字第10831098100~克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地址: 80203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 號6樓 承辦單位:都設料 承辦人:葉怡嘉 電話: 07-3368333轉2645 傳真: 07-3328276 電子信箱: yvonne@kcg. gov. tw 附件:修正「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閏規定」乙份 主豈:函頒修正「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園規定」如附,並自 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當揭規定業經本局108 年3 月26 日第42 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正本:第一類發行(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副本: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含附件)、高雄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高雄 市大高雄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含附件 )、本局都設科 局長 第1 頁共1 頁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1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 100 年9 月1 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設字第1000097229 號函訂定 105 年7 月18 日高市都發設字第10532582100 號函修正第5、6 點 108 年3 月28 日高市都發設字第10831098100 號函修正 一、依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簡化規定第二點訂定。 二、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地區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公共設施用地開闢之都 市設計審議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其授權審議範圍依本規定辦理 。但各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都市設計審議由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 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行之: (一)基地面積2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樓層數6 層以上之申請案件。 (二)建築物高度50 公尺以上或樓層數16 層以上之申請案件。 (三)適用容積移轉規定之申請案件,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其接受基地可移入之容積為基準容積15%以 上。 2. 非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其接受基地之基準容積達630%以上且申 請容積移轉達基準容積之15%以上。 (四)屬公共設施、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之申請案件,並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 1. 廣場、公園或綠地(帶) 等公共設施用地,其基地面積達10000 平方公尺以上。 2. 立體停車場之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達6000 平方公尺以上。但 屬建築物附屬停車場,不在此限。 3. 公有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0 平方公尺以上。 (五)依高雄市捷運及輕軌場(廠)站都市設計規範而新建、增建或改建之 申請案件。 (六)基地位於本市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內,並臨接X-6、X-10、Y-3 (含Y-3 端點)、Z-1、Z-2 或Z-3 道路兩側,且樓層數6 層以上 之申請案件。 (七)基地位於本市原國立高雄大學鄰近地區細部計畫區內,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樓層數6 層以上之申請案件: 1. 基地臨接60 公尺園道兩側。 2 2. 基地臨接編號2-1、4-1 或4-2 號道路兩側,且直接面對高雄大 學。 3. 依都市計畫書規定而留設之甲、乙、丙類廣場式開放空間。 (八)屬幹事會審議案件,經其決議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須提送委員會審議之案件。 建築物雖符合前項之一款規定,如增建且增建位置位於建築物內部或增 設屋突,建築物外觀無重大改變,且無涉交通、景觀等事項者,免提送 委員會審議。
相關檔案: 公文-504-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頒修正「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園規定」如附,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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