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訊息
法規年度: | 民國1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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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發文日期: | 2019-02-25 |
發文字號: | 108.2.25高市府工建字第10831273000 號令訂定 |
條文編號: | G1320 |
條文主旨: | 高雄市袋型基地認定辦法 |
條文內容: | 工務05-350 高雄市袋型基地認定辦法 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5 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0831273000 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 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袋形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建築線相連接寬度未達本自治條例附表一及附 表二所規定最小寬度之建築基地。 二、可配置本自治條例所規定最小建築基地規模,且 其連接建築線長度未達十公尺者,與建築線相連 接範圍寬度應達二公尺以上;長度達十公尺以上 者,與建築線相連接範圍寬度應至少三公尺。 三、認定為袋形基地時,不得造成相鄰土地成為畸零 地。 第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相關檔案: | 20190225高雄市袋型基地認定辦法.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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