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訊息
法規年度: | 民國1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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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發文日期: | 2019-02-15 |
發文字號: | 108.2.15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1247400號 |
條文編號: | G1317 |
條文主旨: | 公文-239-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有關基地前後臨接計畫道路,申請設置高雄厝屋前之綠能設施,得否設置廚房、廁所等住宅使用空間提請技術諮詢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
條文內容: |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函 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承辦單位: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承辦人:曾淑青 電話:07-3368333#3248 傳真:07-3301009 電子信箱:sctseng@kcg.gov.tw 受文者: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12474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基地前後臨接計畫道路,申請設置高雄厝屋前之綠能 設施,得否設置廚房、廁所等住宅使用空間提請技術諮詢 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108年1月24日高建師法字第1080000057號函。 二、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十 條第四項與第五項,將綠能設施區分為設置於屋前者、設 置於屋後者,並有其相關設置規定,及不同係數之回饋金 計算公式(第十三條)。屋前綠能設施,雖未明定不得為浴 廁、廚房等設施,惟究其立法原義,本辦法為推動高雄特 色建築,樹立熱帶氣候地區永續環境與建築的新典範,其 中綠能設施乙項,透過太陽光電、綠化、雨水儲集等設施 ,讓建築物與土地連結與觸動,基地內外的調和,展現出 高雄獨有地域性味道,亦有促進城市觀光之附加價值,是 面臨道路之屋前綠能設施自無作私密性服務性空間(如廚 房、廁所等)之立法原義。 8 01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三、綜上,有關貴公會提請技術諮詢「屋前之綠能設施,得否 設置廚房、廁所等住宅使用空間」乙案,有違本府立法原 義。 四、再者,前後臨接計畫道路之基地,欲設置住宅兼綠能設施 (廚房、廁所等),仍可依第十條第五項「綠能設施設置於 屋後者」之相關規定設置,於本府立法原義,並無違誤。 正本: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副本:本局建築管理處(2份) 2019-02-15 14:14:25 裝 言了 島生 正本檔號: 發文方式: 電子交換 係存年限: 本土囝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函 地址: 807 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366 號23樓 聯絡人:彭國豪 電話: 07-3237248#13 傳真: 07-3224691 Email : kaa@kaa.org.tw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4 日 發文字號:高建師法字第10 800000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告:有關為建築基地前後臨接計畫道路,申請設置高雄厝屋前 之綠能設施,其位於五樓以下透天住宅屋前綠能設施,得 否設置廚房、廁所等住宅使用空間疑義乙素,提請建築技 術諮詢小組108 年度第1 次會議討論釋疑,請查照。 言兌明: 一、依據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第10 條規定略 以. 1" .. .綠能設施設置於屋前者,並庭、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面臨道路、基地內通路、私設通路、現有巷道或永 久性空地。二、不得設置於依都市計畫規定不得設置7頁蓋 或圍牆之退縮地。三、設置於騎樓範園者,其正面構造應 以玻璃或欄杆為之或兩者結合施作,騎樓範園地面應與鄰 地順平且不得設置障礙物。四、基地面積未達一百六十五 平方公尺者,每棟設置面積合計不得大於三十平方公尺; 基地面積達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設畫面積合 計不得大於四十五平方公尺。... 。」' 合先敘明。 二、美前,綠能設施設置於屋前者,未限定其用途,多以車庫 兼綠能設施、門廊兼綠能設施、騎樓兼綠能設施等用途為 主,惟今基地前後臨路(詳附圈) ,設置屋前之綠能設施, 得否設置住宅兼綠能設施,作為廚房、廁所等住宅使用之 疑義。 正本: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副本: 第1 頁共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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