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訊息

法規年度: 民國108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9-01-10
發文字號: 108.1.10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0339600 號
條文編號: H
條文主旨: 公文-075-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檢送本局107年第5次( 11 月份)「建管業務座談」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版本日期:107/11/16 高雄市政府建管座談會 107 年第 5 次會議提案 一、會議時間:107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 時整 二、會議地點: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會議室 三、主持人: 記錄:陳宇哲建築師 四、出席人員:如附簽到紀錄 五、討論事項: 建管處宣導事項如後附件 案由: 有關目前校舍耐震補強後再利用申請室內裝修案,如何審理疑 義乙案。 說明: 現有校舍耐震進行補強後皆未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另依據高雄 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106.12.25),得免辦理使用執照變 更,可逕行辦理室內裝修及消防審查,惟審查需檢附建管使照 竣工圖說皆非補強後現況,室內裝修申請圖說繪製依據現況(耐 震補強後) ? 此類案件遽增,應討論辦理方式。 建議: 建議校舍耐震補強後續辦理室內裝修案,如符合高雄市建築物 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無須再就結構部分辦理變更使用,應可 直接辦理室內裝修及消防審查。室內裝修檢附補強後竣工圖, 並據以繪製後續圖說辦理審查。 決議: 目前校舍耐震補強後再利用申請室內裝修案,以補強後竣工圖 為繪製圖說依據,免再就已完成耐震補強部分辦理變更使用, 惟另需再檢附原使用執照竣工圖,據以審查。 第二案 提案人:法規委員會 案由: 有關通過內政部性能評估核准案件的室內裝修案件本會如何審 查,疑義乙案。 說明: 本會審查會員提出已經有接洽到此類案件,提請討論。 建議: 1. 對於本市原領有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 性能設計計畫書,並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如直接申請室 內裝修許可,是否須由申請單位先去函主管機關確認有無涉 及驗證內容,後才能進行審查室內裝修。 2. 申請事項未影響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內容之變動時,建議 由申請建築師檢附「原認可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或建 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劃書簽證說明」、原核准「認可通知 書」及「避難驗證所列之基本條件」等文件送審。 3. 申請事項如涉及避難驗證所列之基本條件內容之變動時,其 涉及部分應重新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評定及認可。 (詳附件一) 決議: 申請案原領有內政部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認可通知書,並 已領有使用執照,後續本案辦理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申請,如 涉及性能(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內容之變動,涉及部分應重新 辦理申請評定及認可;如未涉及性能(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內 容之變動,應送原評定機構備查,再據以進行室內裝修審查。 (附件一) 第三案 提案人:法規委員會 案由: 有關申請變更使用之後續室內裝修案,竣工期限是否依舊為一 年,疑義乙案。 說明: 會員反映,變更使用辦理期限為二年,如辦理變更使用並後續辦 理室內裝修案件完工期限是否可同步延長為兩年 ? 建議: 建議是否能比照變更使用辦理期限為二年,以達一致之時限。 決議: 依據 107.03.23 高市工務建字第 10732268100 號函高雄市政府工務 局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第 8 點有關竣工期限規定,若因工程鉅 大或情形特殊,經本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據此,如有同時辦理變更使用之室內裝修案,如已將屆竣工期限 一年而無法申請竣工時,得由申請人敘明工程進度及再展期原因 ,發函至公會並由公會函轉工務局審查核處。 第四案 提案人:法規委員會 案由: 有關經區分所有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專有部分樓梯位置變 更是否涉及變更使用或可以直接辦理室內裝修,疑義乙案。 說明: 本會會員提出外縣市規定,是否可比照辦理? (詳附件二)
相關檔案: 公文-075-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檢送本局107年第5次( 11 月份)「建管業務座談」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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