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訊息
法規年度: | 民國1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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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發文日期: | 2019-01-04 |
發文字號: | 108.1.4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211541 號 |
條文編號: | H |
條文主旨: | 公文-073-內政部-為確保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監造時請加強檢視防火設備項目及位置數量與圖說是否相符,並檢視建築物防火設備應具備文件是否相符 |
條文內容: | 內政部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 年l 月4 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211541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地址: 10556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 號(營 建署) 聯絡人:張傑宜 聯絡電話: 02-87712877 電子郵件: jay7299@cpami. gov. tw 傳真: 02-87712709 主告:為確保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 監造時請加強檢視防火設 備項目(防火門窗、防火捲門、防火閉門等)及位置數量與 圖說是否相符,並檢視建築物防火設備應具備防火時效、 阻熱性及遮煙性能之證明文件是否相符,請轉知所屬會員 處配合辦理,請查照 言兌明: 一、依據建築法第60條規定辦理。 二、按「三十一、防火時效: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 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三十 二、阻熱性: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造當其一面 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 之能力。」、「四十五、遮煙性能:在常溫及中溫標準試 驗條件下,建築物出入口裝設之一般門或區劃出入口裝設 之防火設備,當其構造二側形成火災情境下之壓差時,具 態有漏煙通氣量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1 條第31 款、第32 款及第45款已分別明訂, 又 第1 頁,共2 頁 設備應其有之防火時效、阻熱性及遮煙性能,同規則已有 明定。 三、高寬尺寸在3 公尺乘以3 公尺以下的建築用防火門,你 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檢驗防火建材,請檢視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發給驗證登錄證書;至非屬經濟部應 施檢驗之「防火門」、「防火窗」、「防火捲鬥」及空調 系統用「防火閥門」之防火性能或遮煙性能,請檢視本部 核發之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之證 明文件是否相符,並於監造時,加強檢視防火設備項目及 位置與圖說是否相符。 正本: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副本:本部營建署( 建築管理組) ; 線 第2 頁, 共2 頁 |
相關檔案: | 公文-073-內政部-為確保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監造時請加強檢視防火設備項目及位置數量與圖說是否相符,並檢視建築物防火設備應具備文件是否相符.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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