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訊息

法規年度: 民國108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9-01-11
發文字號: 108.1.11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0377400號
條文編號: G1310
條文主旨: 公文-062-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檢送修正「高雄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高雄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請查照。
條文內容: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1頁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函 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承辦單位:建築管理處 承辦人:顏欣漢 電話:07-3368333#2137 傳真:07-3301009 電子信箱:archi730@kcg.gov.tw 受文者: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03774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高雄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高雄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 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1份(隨文引入)(28515278_10830377400A0C_ATTCH1.p df、28515278_10830377400A0C_ATTCH2.pdf) 主旨:檢送修正「高雄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 」、「高雄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請查照。 正本: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副本:本局建築管理處(2份) 2019-01-11 14:15:59 高雄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 一、 抽查方式: (一)主管建築機關(下稱本局)對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簽證項目,依「建造 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及「高雄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 件考核處理原則」之規定抽查,抽查方式以電腦隨機抽樣辦理,必要時本局得視 情況指定抽查。 (二)建照案件,設計建築師事務所(下稱設計人)得自行申請本局辦理抽查。 二、 抽查作業︰ 有關「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圖說及報告書」之簽證項目抽查,建築設計部 分由本局進行抽查,地基調查及結構設計部分由本局委託相關專業工程技師公會 進行抽查,綠建築設計部分由本局委託專家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進行抽查。 (一)抽查案件造冊︰ 本局自每月起5個工作日內,造冊列出前一個月領得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應辦理 抽查之案件,並通知抽查單位進行簽證項目抽查。 (二)抽查時間: 本局於抽查案件造冊完成後,應於7個工作日內抽查完畢,但經本局另指定抽查 時間者不在此限。 (三)抽查結果確認︰ 1. 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之案件由本局委由建築師公會通知該抽查案件之設計人、 技師於3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 2、前目設計人、技師與本局進行結果確認,如有異議時,得提請本局召開復核 會議審議,並邀請建築師、技師與相關單位代表參加。 3、前目異議案件,經審議結果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於10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 通知異議人,並依抽查結果列管方式辦理。 (四)抽查結果列管︰ 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之案件,除符合建築法第39條但書規定者外,依下列方式辦 理︰ 1、變更設計︰ 除符合第二目規定者,起造人及設計人應於接獲本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 設計。屆期仍未辦理變更設計者,不得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等事宜。但經本 局認定無礙施工勘驗者,得不受上開規定限制。 2、核辦使用執照變更設計: 抽查結果符合核辦使用執照變更設計事項表者,起造人及設計人得於核辦使用執 照併案辦理變更設計。 三、 爭議處理︰ (一)設計人、技師不服前點復核會議審議結果,得先行提報相關建築師公會、技 師公會確認,相關建築師公會、技師公會認為具爭議性時,得以其公會名義向本 局申請召開建築技術諮詢小組研議。 (二)對於建築設計之爭議,相關建築師公會、技師公會與本局無法達成共識時, 由本局於7日內函請內政部釋示。 四、記點統計及懲戒︰ (一)案件抽查後,本局應將抽查不合規定之案件及其不合規定項目與記點數造冊 列管,並於次月10日前函送本市建築師公會及相關專業技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二)依「高雄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記點,達本局所定 108.1.11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0377400號 高雄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 抽查案件送懲戒標準時,移送本府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或技師主管機關辦理懲戒事 宜。 (三)每年累計記點結果,由本局造冊函知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公會,並公布本 局網站。 高雄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一、為提升行政服務效率及有效管制建築設計簽證品質,以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之目標,特訂定本原 則。 二、本原則所稱簽證案件之「抽查」,係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 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原則所稱「不符規定」係指違反建築法或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命 令規定。 三、簽證案件經抽查後,相關文件、圖說缺漏,或建築設計有不符附表一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由 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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