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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年度: 民國103年
發文單位: 法規研究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14-12-15
發文字號:
條文編號: H
條文主旨: 法規研究委員會通知:103年12月11日第73次都設聯席會修正機械停車規定如下:103年9月11日都設聯席會第70次會議決議:(原條文)
條文內容: 法規研究委員會通知: 103年12月11日第73次都設聯席會修正機械停車規定如下: 103年9月11日都設聯席會第70次會議決議:(原條文) (一)本設置原則同意修正後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地下室機械停車位設置原則: 申請容積移轉及容積獎勵案件,應提供合理友善停車環境,法定 停車位應以平面停車,機械停車位僅得設置於地下室最底層,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車道寬度不小於6公尺且車道範圍內不得有柱、牆等車行動線阻礙物。 2.車道寬度不足6公尺者,提供淨寬3.5公尺車行動線及於該 車道服務範圍內至少設置一處不小於停車格位尺寸之停等避 讓空間。前開停等避讓空間不得位於停車位前方,並應於申 請圖說清楚標示。 3.機械停車設備相關安全裝置應依「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 車設備規範」規定辦理。申請案件經合理規劃仍不符前項規定者, 應提出停等避讓因應措施,經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設置。 (二)有關加強機械停車設備規範及使用管理部分,由工務局依權責辦理。 103年12月11日都設聯席會第73次會議決議:(修正條文) (一) 本設置原則同意修正後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地下室機械停車位設置原則: 申請容積移轉及容積獎勵案件,應提供合理友善停車環境,增額 容積所增加之法定停車位應以平面停車,機械停車位僅得設置於 地下室最底層,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道寬度不小於6公尺且車道範圍內不得有柱、牆等車行動線 阻礙物。 2.車道寬度不足6公尺者,提供淨寬3.5公尺車行動線及於該車 道服務範圍內至少設置一處不小於停車格位尺寸之停等避讓 空間。前開停等避讓空間不得位於停車位前方,並應於申請圖 說清楚標示。 3.機械停車設備相關安全裝置應依「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 車設備規範」規定辦理。 (二)有關加強機械停車設備規範及使用管理部分,由工務局依權責辦理。 其主要修正為○1增額容積部分(含容移.開獎)才須採平面停車,其它 法停部分不限制○2爾後須滿足所有條文限制才可送都審,沒有再送請 委員會同意的事項正確修正條文待會議記錄出來,此僅供各會員先行了解 法規研究委員會103.12.12
相關檔案: 103 12 12地下室機械停車位(都設聯席會第70次會議決議)TO全體會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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