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訊息
法規年度: | 民國1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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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發文日期: | 2014-12-03 |
發文字號: | 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9021300號 |
條文編號: | G354 |
條文主旨: | 檢送「本市建築基地位於已完成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及自辦重劃地區、經濟部開發之工業區,其道路及廣場已依計畫樁位成果開闢完竣者,申請建築時可依已完竣道路及廣場邊界線為建築線,得免向本局申請建築線指示(定)」公告乙份,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
條文內容: | 檢送「本市建築基地位於已完成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及自辦重劃地區、經濟部開發之工業區,其道路及廣場已依計畫樁位成果開闢完竣者,申請建築時可依已完竣道路及廣場邊界線為建築線,得免向本局申請建築線指示(定)」公告乙份,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
相關檔案: | 公文-1523-建築基地位於已完成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及自辦重劃地區..等,得免向本局申請建築線指示.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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