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何謂活動斷層?台灣有多少活動斷層?最近發生的活動斷層是那一條? |
| | 答:活動斷層係指過去十萬年內曾經活動過的斷層。台灣地區己知活動斷層廿四條,存疑性的活動斷層廿七條,全部共計五十一條。最近發生之活動層為九月廿一日之大地震中位於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之「車籠埔斷層」及「大芧埔─雙冬斷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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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何謂土壤液化?大地震為何會產生土壤液化?那些土地容易產生土壤液化? |
| | 答:(一)無凝聚性飽和砂土在地震時,會使得孔隙壓力增高,而導致有效應力變為零,致使
土壤失去承載力,此現象稱為液化。 (二)土壤液化後,較重建物會整體沈陷,較輕建物可能整體浮出地面或滑動,對建物造成災害。 (三)由河川、湖泊、海洋等淤積、仲積形成之年代較短或人工水力回填新生地的粉質砂土或細砂土壤,一般也較為疏鬆,很容易因震動而造成其孔隙水壓力增高,換言之,也較容易產生土壤液化現象。因此,前述之古道、河湖岸附近、海岸、人力回填新生地等土地較容易產生土壤液化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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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何謂禁建?限建?何謂「暫時性禁建」、「永久性禁建」?為何要區分? |
| | 答:(一)「禁建」,不得建築之意。 (二)「限建」為可建築,但規定其限制建築之規模、大小或高度等。 (三)「暫時性禁建」及「永久性禁建」即表示在一段日期間內實施禁建 或永久性實施禁建。因為活動斷層尚需要更精確定位及劃分合理之禁建區域,在未完全定案前,先應實施暫時性禁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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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災區為何要先實施暫時性禁建?為期多久? |
| | 答:暫時禁建係針對有活動斷層威脅者之土地,因其影響之區域尚未劃定故先實施暫時性禁建。實施期程尚待決定,但不應太長,以免影響民眾權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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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那些類型的建築物,不得在「限建區」建築? |
| | 答:屬於建築防災使用之建築物,例如學校、醫院、鄉鎮村里之活動中心及其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防災建築物,均不得在限建區內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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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活動斷層沿線地區如為禁建土地,今後最佳利用為何? |
| | 答:(一)為不讓民眾將辛苦經營之家園,重建在可能的將來再次發生錯動
的活動斷層,使其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破壞與威脅,對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的土地,必要時由政府公告禁止開發建築,僅得作為公園、綠地、廣場或保護區等永久性開放空間。 (二)此外,為使政府、民間社會大眾能記取震災的悲慘教訓,及創造新的觀光資源,可保存部分重點地震遺跡,在安全無虞下,透過可行的更新重建計畫,規劃為震災紀念公園或廣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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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土壤液化區土地,今後可否再利用?要不要禁、限建? |
| | 答:土壤液化區之土地今後仍可再利用,不須予以禁、限建。土壤於地震時發生液化現象是可有效防治的,只要該土地利用時,針對其土壤性質予以周詳的調查及分析,可藉大地工程技術予以防患、處理,達到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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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曾經發生土壤液化區如再建築,是否需要特殊建築規範? |
| | 答:潛在土壤液化區之利用,如興建房屋時,應先進行周延之營建鑽探調查,並進行液化潛能評估,擬定克服土壤液化之對策。設計時並應對基礎土壤及結構設計作周延之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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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今後建築行為應如何因應土壤液化之地質因素的要求? |
| | 答:由於土壤液化現象係因飽和之疏鬆砂性土壤受到地震時強裂震動所引致,因此今後建築行為除了須依建築規範所訂之土壤液化調查分析、防治設計有關規定辦理外,尚須針對現有地震之震度分區狀況予以檢討,必要時予以修正提高震度,以降低土壤液化之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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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目前活動斷層與土壤液化區上之既有建築物如何補救? |
| | 答:如建築物位於非禁、限建地區時,可請專業技師現地評估後再行決定是否遷建、修復、改建、土壤承載力改良等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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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為什麼要分成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 |
| | 答:第一階段之危險分級,主要目的是在於迅速判斷出明顯安全及明顯危險之建築物,以利安頓災民及避免餘震造成二次的傷害,所以本階段評估必須爭取時效,以目視方式為主。第一階段評估後,對於危險因素已消除或目視過程無法做明確判斷之建築物則需要進行二階段評估,以再確定建築物之危險程度,並作為拆除或修復補強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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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第二階段評估分幾級?何者須修復補強? |
| | 答:依評估結果分為三級: (一)危險建築物:視毀損情形區分: 1.危險A建築物,必須拆除。 2.危險B建築物,必須暫停使用,所有權人應於修復補強後方可使用。 (二)需注意建築物。 (三)安全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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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受地震損壞建築物之「修復」及「補強」有何不同? |
| | 答:一般而言: 「修復」:係指將受到地震損傷之部位或構材回復至原設計或接近原設計之良好情況。 「補強」:則除了將部位或構材回復至損害發生前之狀況外,並為特定目的而將部位或構材施予強化或增加新構材提昇整個標的物之結構強度或耐力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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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建築物經過九二一大地震後,出現許多裂縫,究竟為什麼?需要拆除嗎?可以修復補強繼續使用嗎? |
| | 答:(一)建築物設計規範為兼顧安全及經濟之考量,要求耐震設計須保 障建築物「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因此大地震後建築物之柱、樑、牆、樓板、樓梯等部位常出現裂縫,在工程上可說是無法避免的。這些裂縫的產生有的是因為地震所引起的應力超過構材所能承受的強度,有的則是因為地震所引起的變形超過材料所能容許的極限變形所導致。一般而言,裂縫的產生代表一種警訊,但並不表示裂縫出現,建築物就是危險,因此出現裂縫之建築物是否需要拆除必須綜合勘查裂縫的位置、裂縫的多寡以及裂縫的寬度長度、深度來做判斷。建築物於震後如經專業人員評估結果,其結構損壞程度在中度或中度以下
者,建築物均可經由適當之補強、修復後繼續使用,震後建築 物之修復補強在日本極為普遍。 (二)柱、樑及結構牆損害程度與修復補強之處理如下列圖例: 1.柱:I、輕微裂縫(裂縫寬度0.2公釐以下),II、有明顯之裂痕(裂縫寬度0.2公釐至一公釐之間),III、混凝土保護層脫落,以上三程情況得經修復後繼續使用。IV、大裂痕(二公釐以上)多處發生混凝土嚴重脫落,可見柱筋或箍筋,但鋼筋未挫屈且中間混凝土尚未爆裂脫落,需加以補強後繼續使用。V、箍筋裂脫落,主筋挫屈,混凝土誶裂,則需先將損壞之柱子去除後,再以新的柱構材來做替換及補強。 2.樑:I、輕微裂縫,II、剪力裂痕0.3mm以下,混凝土粉刷脫落,III、混凝土保護層脫落,但主筋未挫屈,鋼筋未斷,以上三種情況得經修復後繼續使用。IV、保護層脫落範圍擴大,部份箍筋斷裂,主筋可能折曲,需加以補強後繼續使用。V、箍筋斷裂脫落,主筋折曲嚴重,樑內混凝土脫開,甚至導至樓層下陷,則須以新構件來做替換及補強。
(三)結構牆:I、輕微裂縫,水平向裂縫寬度在0.3mm以下。II、水平向裂縫多且延伸至 柱,裂縫寬度在0.3-0.5mm。III、有斜向裂縫,但未見牆內主筋,以上三種情況得經修復後繼續使用。IV、有大量之斜向裂縫,可見牆內主筋但未拉斷,邊柱之保護層脫落,需加以補強後繼續使用。V、斜向裂縫擴大,牆內主筋拉斷,邊柱壓潰,柱筋挫屈,混凝土碎裂脫出,則須先去除損壞之牆體,然後新築牆體並做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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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建築物經過大地震後為什麼會「傾斜」?已「傾斜」的建築物一定要「拆除重建」嗎? |
| | 答:地震後建築物常因土壤液化、基礎不均勻沉陷或結構體部份破壞等因素導致傾斜,已「傾斜」之建築物是否須要拆除?端視建築物結構破壞程度與傾斜率而定,一般而言,只要柱梁結構沒有嚴重損壞,且建築物「傾斜率」(係以建築物因傾斜產生之水平距離除以高度來計算)未超過1/30,且未持續惡化者,均可以「扶正」及補強之方式來使建築物恢復原有功能,因此發生傾斜之建築物,並不必一定非「拆除重建」不可;但是會產生沉陷或傾斜的建築即表示其「基礎設計」不適當(原設計之基礎型式有瑕疵)或土壤承載力不足,為維護建築物安全,震後應找專業人員來評估檢討。一九九五年日本阪神地震後,也是有得多建築物發生傾斜,其中大部份都是由於土壤液化所引起,這些傾斜建築物在扶正施工後並同時做基礎補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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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地震後建築物受「損傷」或「損壞」,為什麼有些人會主張「拆除重建」?而又有些人會主張「修復補強」?到底應如何作決定才正確? |
| | 答:(一)地震後建築物受到「損傷」,一般係指震害只及於構材保護層或只有局部微小裂縫,因此大部份之「損傷」,在適當修復後均可恢復其原有安全功能。地震後建築物受到「損壞」一般係指震害已及於結構體,並對建築物原有耐震安全功能造成影響,因此地震「損壞」之建築物不但須要「補強」,其至有時候必須拆除。震後「損壞」建築物到底應予補強或拆除常常成為住戶爭議之焦點,但基本上應先委請專家詳細評估其損壞程度、繼續使用時之安全及功能需求,以及補強與重建之經費之比等,才能判斷以何種方式來處理較為合理。 (二)地震受災後建築物之「修復補強」可分為迅速恢復既有安全的「緊急修復補強」與維持長久安全及耐久性的「永久修復補強」兩種。在大地震過後的混亂狀能下,修復補強的人力、材料及機具均不足之條件下,如何搶得先機快速的決策進行「緊急修復補強」,維護安全避免災害損害程度之擴大才是上策,至於災害安定後之「永久修復補強」則需交由原設計人及專業人員仔細檢討趼判受災損壞損傷之原因,並謀求修復補強之對策、施工法,經設計後進行施工以求強化建築物之抗震能力及彌補原設計及施工之不足或瑕疵,將受災之原因完全消滅,如此才真正達到永久改善強化之目的。其適用範圍為高度三十一公尺以下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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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集合住宅住戶如部分主張「拆除重建」,部分主張「修復補強」,且爭執不下如何處理? |
| | 答:應先由專業人員進行必要的結構安全分析及判斷,而決定是否拆除重建或修復補強。集合住宅若損壞程度經政府判定有影響到公共安全時則應拆除,至於修復補強及重建均可時,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修復補強或拆除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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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建築物進行修復或補強時,所需費用如何概略估算? |
| | 答:(一)建築物修復或補強所需費用,因下列因素而有差異: 1.結構體受損之部位(樑、主牆樓板基礎等不同位置)及數量。 2.破壞程度之輕重(混凝土裂縫之大小、深淺及長短、鋼筋之扭曲、變形或扯 斷,建 築物傾斜、上浮、沉陷或移位)。 3.建築物之大小高低、構造形狀、地質狀況及施工難易度。 4.修復或補強之工法選擇。 5.結構安全分析及業主要求達到耐震強度之等級。 6.人工、物料之價格及品質要求。 (二)因上述費用之估算各有不同,建議先請數家廠商提出修復或補強施工計畫,再經專業人審核安全無慮後,再行發包。一般修復補強的費用,超過重建經費之40%或50%(不包括裝璜所需費用)即視為不經濟,並在考量經濟上的效益、使用性、安全及美觀上的因素,決定是否拆除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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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修復補強之費用由誰來負擔?其工程須要多久時間? |
| | 答:(一)修復補強之費用基本上應由建物所有權人負擔,為協助九二一地震受災戶,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九二一地震受災民眾家園重建專案融資,對其自有住宅毀損經行庫勘查屬實者,可向銀行申請修繕貸款,每戶最高一百五十萬元,固定年率3%,貸款期限最長為二十年,申請受理期間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止,修繕貸款金額係以土木包商估價單之八成金額或銀行估算貸款金額兩者較低者為原則,銀行估算貸款金額係以受災房屋坪數(參考建物所有權狀、房屋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等)乘以每坪貸款金額,每坪最高貸款金額半倒者為二萬元,未達半倒者為一萬二千元。 (二)至工程期間,視修復補強方式、建築物規模之不同,其設計施工所 須之時間亦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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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地震後建築物是否進行耐震補強以及如何進行耐震補強,過程中有那些單 位或人員可以提供諮詢服務? |
| | 答:實施耐震補強時,必須先經過專業技師之耐震評估,然後再進行設計及施工,絕不可因為求簡便快速,在技師評估設計之前即自行雇工進行。內政部營建署在災區鄉(鎮、市、區)內設有四十九處建築物修復補強技術諮詢服務小組,提供民眾有關建築物修復補強方面疑問的諮詢。另國科會邀請大地技師公會設有四處土壤液化諮詢服務站,提供土壤液化受災戶有關建築物基礎修護補強之諮詢服務。其電話、地址如後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