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活動

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綠建築科技研究中心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93.4.16第十屆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4.1.21 第十屆理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5.9.15 第十一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 96.5.23 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為推廣綠建築理念,從事綠建築相關領域研究及綠建築相關業務拓展,特成立社團組織,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社團組織定名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綠建築科技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三條:本中心為本會社團組織,隸屬於本會學術委員會。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綠建築申請案之委託審查。

二、綠建築相關業務之接受諮詢、解釋。

三、綠建築相關領域之研究。

四、綠建築理念之推廣。

五、綠建築種子教師之培訓。

六、綠建築講習課程之安排。

七、綠建築實務之計畫及規劃設計案承攬。

八、綠建築相關資料、成果整理及教材編輯。 

第三章:組織

第五條:本中心由本會會員依本辦法訂定之資格,加入本中心,為本中心社員。

第六條:本中心設研究員十一名,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各一名,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為當然研究員,並由學術主任委員選任之,其他研究員九人由執行長自社員中遴選之,提理事會備查。

第七條:本中心研究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本中心研究員出席定期會議,除公假外,如連續缺席二次或非連續缺席三次者視為自動辭職,且無連任資格。

第九條:執行長之職務如下:

一、召開及主持本中心會議。

二、經本會指派,對外代表本會處理綠建築相關事務。

三、處理本中心日常業務。

第十條:研究員之職務如下:

一、本中心因業務內容不同而臨時編組之召集人。

二、各種研究計畫案之計畫主持人。

第十一條:研究員資格為曾參加本會、政府機關、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公會等辦理之綠建築相關研習課程、審查、授課、研究或規劃設計監造等等,經本會學術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經報名後,得為本中心社員。社員得依本中心業務內容及相關規定,參與研究、審查、推廣、規劃設計監造及其他本中心派任之工作。 

第四章:會議

第十三條:本中心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之。

第十四條:社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研究員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本中心會議之決議事項,必要時,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報請理事會會議決議之。 

第五章:經費

第十七條: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學術委員會編列年度預算補助。

二、政府機關機及其他單位補助。

三、贊助金。

第十八條:本中心業務收入提撥百分之十,作為本會行政費用。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組織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back